聊城市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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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由市级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指单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教育收费、社会公益机构接受的公益捐赠收入,以及幼儿园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三、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十一、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 指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中等职业教育(项): 反映各部门(不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支出。

十五、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其他职业教育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职业教育方面的支出。

十六、科学技术支出(类)应用研究(款)社会公益研究(项): 反映从事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环境科学、农业等社会公益专项科研方面的支出。

十七、节能环保支出(类)能源节约利用(款)能源节约利用(项): 反映用于能源节约利用方面的支出。